順麗不動產企業社&謝忠順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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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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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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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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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27日
申報賣地享輕稅 只剩三天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今(2016)年全國的土地公告現值平均調漲6.7%,如要享有輕稅,要把握最後三天。財政部指出,去(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買賣土地的納稅人,最遲要在今年1月29日前申報,就可以仍舊按去年較低公告現值繳稅;2月1日以後才申報者,就要改按新年度的高現值報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可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做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應繳增值稅。

 但若是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申報時,就要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以去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的土地為例,自訂約當日起算30日,最遲應在今年1月29日申報移轉現值,才可以適用201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果等到2月1日以後辦理申報,依法即需按今年的土地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2016年公告現值已經公告,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去年調漲6.7%,調漲幅度最大的是花蓮縣,增幅13.35%;六都調增最多的是桃園市,調幅達8.35%。

 今年公告現值調漲後,全台最高宗地仍落在台北市,由台北市信義區台北101金融大樓拔得頭籌,每坪單價達到600萬元。台北市整體土地的公告現值平均調幅是6.23%。

 財政部提醒民眾,去年12月31日前如果已經訂約買賣土地,最好把握在訂約日起30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最後節稅期,趕在1月29日以前完成申報手績,就可以適用104年度未調漲前的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達到節稅的效果。

26/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26日
收取出租違約金 要開立統一發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中壢區杜小姐問:營業人沒收租約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短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25/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25日
房子便宜賣子女 未來恐增所得稅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80多歲老翁,將股票半買半相送給相差30多歲的女友,結果遭子女檢舉,被課贈與稅。國稅局提醒,以便宜到不合理的價格出售財產,差額要課贈與稅;將不動產便宜賣給子女,則是合法的避稅方式,但房地合一稅上路不一定較省稅,有可能「省了贈與稅卻多了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接獲檢舉發現一名80多歲的退休老兵,將名下價值約1233萬元的股票,以620萬元的價格賣給一位60多歲的女士。不過,買股票的女士實際上只付了180萬元就取得股票,被國稅局認定為「視同贈與」。最後老翁被捕稅80多萬元。

 國稅局官員坦言,此種案件多半是靠親近的親友檢舉,老翁被查到也是因為子女檢舉。從每次買賣雙方都結伴一起至國稅局說明輾轉瞭解,雙方應該是段不被祝福的黃昏老少戀,但「看起來倆人感情很好,小三也有在照顧老兵生活起居」。

 常見父母低價賣不動產給子女,例如知名飲水機品牌董娘,去年底將名下信義計畫區2戶豪宅,以半價出售給2個女兒,引起市場側目。國稅局高層表示,將不動產便宜賣給子女,是合法的避稅方式,但房地合一稅上路不一定較省稅,有可能「省了贈與稅卻多了所得稅」。

 國稅局高層解釋,父母賣財產給子女,只要確定證明子女完全出資,就可免10%的贈與稅。但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出售不動產獲利要課最高45%的房地稅,父母便宜賣,使子女取得成本超低,未來出售獲利高,稅負也重。

 國稅局高層表示,房地合一有自住及長期持有優惠,最低稅率10%還有400萬元的免稅額,相關規定多,也涉及子女對不動產的利用或處分的規劃。究竟將房子便宜賣給子女,還是乾脆把房子賣了再分年把現金送給子女比較省稅,民眾得仔細試算一下。

19/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19日
持有不到二年不動產 去年出售須繳特銷稅
稅務問答暨快訊

 台南市張先生問:本人於2015年12月20日訂約銷售持有未超過二年土地,於2016年1月才能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仍須申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動產特銷稅。

 而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或進口時申報課徵特銷稅。所以張先生仍應於2015年12月20日簽約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19/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19日
換屋退稅 須辦妥戶籍登記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民眾購新屋換舊屋,可享有退稅優惠。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要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果超過出售金額,就可以將其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此即「重購抵稅」。

 重購抵稅的優惠僅限於自用房屋,出售和買進的房屋都必須是自住用途,而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都要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也不能出租或供人作營業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報稅時提出重購抵稅,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常常是因為忘記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出售該筆房屋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

 甲君之後在2013年換屋,買進的房屋金額為800萬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購抵稅。

 但該住宅僅有甲君母親設籍,甲君在2013年結算申報時也未申報扶養母親。國稅局認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2013年度都沒有於在重購房屋時辦妥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其剔除。

12/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11日
賣自地自建房產 土地、房產課稅標準分離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施行後,出售自地自建房產要注意,適用新、舊制課稅方式要由房、地各自的取得日決定,如屬新制合一課稅的利得,因持有期長短會使稅負輕重不一,財政部規定,這類自地自建售屋利得的持有期間,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即土地持有愈久,新制合一稅率即會愈輕。

 財政部表示,今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產利得課稅方式也進入雙軌並行年代。民眾購買土地後再自建房屋並出售,因土地與房屋取得日期不同,會出現房屋及土地分別適用新、舊制課稅的情形。

 依據財政部規定,自地自建案件中,土地取得日期若是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自建房屋取得日(核發使用執照日)是在新制施行之後,從取得土地到自建房屋出售合計持有年數超過二年,土地部分即須適用舊制,仍然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則要適用新制課稅。

 如果土地取得日在去年底以前,但建屋後到出售時,土地持有年數未達二年,包括土地及房屋均要按新制合一課稅。財政部表示,此時在計算合一課稅的適用稅率時,應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日到房產出售日的總持有年數,決定其合一課稅的稅率。

 例如,甲分別在2013年6月1日及2016年6月1日買入A、B兩塊土地,並在二筆土地上自建房屋,2019年6月1日房屋同時興建完成,甲在2021年5月31日將房地全出售。

 甲出售的房地中,A土地的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A地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在A地上自建的房屋,因是在2016年以後才興建完成,應按新制課稅,其適用稅率是以土地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到出售日(2021年5月31日)計算共達八年,因此合一課徵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稅率為20%(超過二年但未達十年)。

 至於B地,因為是在今年以後才買進,B地上所建房屋亦是今年以後完成,甲出售B地及B地上的房屋均應按新制課稅,適用稅率也是自取得B地時起算共計五年,甲出售B房、地的合一稅率為20%。

07/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07日
地上權宅 貸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房價高、住不起,不少人改買較便宜的地上權住宅,財政部昨發布最新解釋,個人購買地上權住宅比照購屋,可申報列舉扣除貸款支出,今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為鼓勵購屋、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報稅時可列舉扣抵房貸利息支出。民眾買房子辦貸款,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為自用住宅使用,報稅時房貸利息支出可享有30萬元的列舉扣除額,能省下不少稅負。

 不過,房貸利息要先減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後,餘額才能申報房貸利息支出扣除。

 財政部官員表示,買房子與買地上權的房子,都是房屋交易,只是一個有所有權,一個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若只讓買房的房貸利息支出報稅時可扣除,地上權貸款卻不可以,有違公平性。因此昨天發布,地上權貸款比照購屋貸款,貸款利息支出可申報列舉扣除。

07/01/2016

◎新聞◎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01月07日
自住換屋 兩年內享重購抵稅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上路,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有換屋的需求、買賣自用房屋,新制享有「重購抵稅」的優惠。

 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抵稅的優惠。

 民眾買賣適用新制課稅的自住房地,只要已於自住房地辦理戶籍登記,而且房地出售的前一年也沒有做出租或營業用途,就可以適用於重購房地抵稅的優惠,以配偶的名義重購房地也可適用。

 但出售舊房地和重購新房地的時間,必須差距在兩年以內,時間點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雖然舊制也有針對自用住宅重購抵稅的優惠,但新制的規定更為寬鬆。

 根據舊制,只有小屋換大屋可以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就不能退稅;如果是符合新制課稅的房地,民眾換成大屋或小屋都可享有優惠。小屋換大屋維持全額退稅,大屋換成小屋者則會按照買賣價格的比例退稅。 

 民眾在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和土地,該房屋、土地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就適用於新制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房地合一新制,民眾在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房屋五年內都要做自住用途,不能改做其他用途,或是再行移轉。

 如有違反者,國稅局可以追繳原來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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