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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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一次看懂!貸款還清卻不能塗銷?實行抵押權時,為何「前5年利息」是優先受償分界線?】
買房向銀行貸款、辦理抵押權設定,是大多數人都會遇到的事。
但你有沒有仔細看過土地、建物謄本上登記的,到底是「普通抵押權」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很多人以為:
「反正都是拿房子抵押給銀行,到底有什麼差?」
實際上,兩者從「擔保什麼債權」到「貸款清償後如何塗銷」,法律關係都有明顯差異。
甚至還有一個連許多屋主都不知情的情況:抵押權擔保的利息,並不是欠多久就能全部「優先受償」!
今天就用地政士的專業角度,一次把這三個重要觀念幫大家說清楚。
▌一、普通抵押權:就是「這筆債務」的專屬擔保
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普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不移轉占有,而得就該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簡單來說:有一筆特定債權,就設定一個專屬抵押權來擔保。
.舉例說明:阿明向銀行借款 500 萬元,以自己的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這個抵押權原則上就是「跟著這筆 500 萬元的特定債權走」。
.重要特性:債權存在,抵押權才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也跟著消滅(法律上的從屬性)。不過要注意,登記簿上的抵押權仍須主動辦理塗銷登記,才會從謄本上移除。
核心特色:債權特定、關係明確、從屬性強。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不是只保一筆,而是框住「一定範圍內的債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就完全不同了。
依《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它擔保的不是單獨某一筆固定債權,而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在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
.舉例說明:設定最高限額 1,000 萬元,今天是為了擔保雙方持續發生的借款、票據或其他約定範圍內的債權。今天借 500 萬、還了 300 萬,未來又再借 200 萬,只要在約定的擔保範圍與額度內,都受同一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適用場景:銀行房屋貸款(通常設定 1.2 倍)、企業融資、循環授信等持續性金融往來。
核心特色:額度有上限,但實際擔保的債權可以動態變動。
▌快速對照:兩種抵押權到底差在哪?
擔保對象:
普通抵押權:特定的一筆債務
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務
債權變動: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債權,隨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最高限額抵押權:限額內擔保不特定債權,可彈性借還、循環使用
常見用途:
普通抵押權:私人借貸、民間借貸
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房貸、企業融資、商業往來
清償後塗銷:
普通抵押權:該筆債務還清,即可辦理塗銷
最高限額抵押權:單一筆借款還清,不代表能直接塗銷(需確認整體授信結清)
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常有人問:「我的房貸明明都還完了,為什麼銀行還不開塗銷同意書給我?」
這時就要確認:你設定的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除了房貸,是否還有信用卡費、信貸或擔保責任未結清?
特別提醒:「這一筆錢還完」跟「整個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塗銷」,是兩件不同的事!
▌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5年利息規定」
依《民法》第861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利息、遲延利息,以及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違約金,能夠透過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的範圍,原則上限於:
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 5 年內」發生,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的部分。
.舉例說明:若債務人積欠利息長達 8 年,拍賣房屋所得的價金,只有「近 5 年」的利息可以優先拿走。
.超過 5 年的舊利息怎麼辦?超過 5 年的舊利息「並不是不用還」,債權也沒有消失,只是「無法再享受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會變成一般債權,要跟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排隊)。至於該利息本身是否過期,則需另依消滅時效規定判斷。
【金華代書結語與提醒】
設定抵押權時,千萬不要只看「設定金額多少」,更要看清楚究竟設定的是「普通抵押權」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重點在「特定債務」
.最高限額抵押權則著重在「一定範圍內持續發生的債務」
此外,債務拖得越久,也不代表歷年所有的利息都能無限期享有優先受償。
看懂抵押權,才不會在買賣房屋、融資或面臨債務問題時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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