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9/2026
【預售屋換約只賺約32萬,為什麼國稅局認定她收了122萬?】
客廳桌上攤著那張薄薄的核定補徵通知書,
阿雅手捏著紙角,眉頭整個揪在一起。
「這張到底是什麼意思?我當初不是早就報完、稅也繳了嗎?」
阿雅拉高了聲音,把稅單往茶几上重重一拍。
坐在對面的代書朋友阿宏扶了一下眼鏡,
把明細拉過來仔細看,忍不住搖了搖頭:
「阿雅,你當初用 690 萬總價去扣 3% 費用,國稅局整條重算,這筆 7 萬多塊補稅逃不掉了啦。」
「哪有這種事!」
阿雅眼眶一下子紅了,聲音裡全是委屈:
「建商合約明明寫總價690萬轉讓,買方接手去繳後面工程款、我本金拿回來也才多賺32萬,新聞上大家不都說用總價申報?現在過了快三年才回頭追,政府這樣搶錢對嗎?」
阿宏嘆了一口氣,苦笑著拍拍桌上的計算機:
「沒問題才怪啦!那幾百萬工程款又沒進過你的戶頭,你拿總價去灌費用,國稅局一查一個準。」
那一刻,阿雅整個人癱在沙發上,腦袋一片空白。
她以為自己只是搭順風車賺了32萬,
三年後卻換來一張補稅7萬2千多元的催繳單…
很多買預售屋的朋友,
都以為「換約」跟一般中古屋買賣是一樣的邏輯,
但真相往往比想像的還要現實。
2020年底,
阿雅在某市區跟建商簽約買了一間預售屋,合約總價 660 萬元,
她陸陸續續繳了90萬元的工程款。
到了 2021 年中,房市正熱,
阿雅決定把這間房子的購買資格轉手給另一位買方,
雙方談好的總價是 690 萬元。
金流其實很單純:
1️⃣ 買方承接後續還沒繳給建商的工程款 568 萬元。
2️⃣ 買方付給阿雅已繳的工程款 90 萬元。
3️⃣ 買方再額外給阿雅 32 萬元的讓渡差價。
阿雅實際進帳的就是 90 萬加 32 萬,共 122 萬元。
問題就出在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那一天,
阿雅自己去申報,心裡想著:
「我買 660 萬、賣 690 萬,差額 30 萬。依照規定沒單據可以扣總價 3% 的費用,690 萬的 3% 就是 20.7 萬!」
算下來,所得只剩下 9 萬多,
乘上短期換約的 45% 稅率,
她開開心心繳了 4 萬多塊的稅。
她以為事情到這裡就圓滿結束,
三年過去,國稅局重新查核,
直接給了她當頭一棒。
國稅局的邏輯很清楚,
而且法官完全站在國稅局這邊:
預售屋換約,你賣的根本不是「房子」,
而是「跟建商買房子的權利」。
買方後面要繳給建商的 568 萬元,
是買方自己的義務,沒進過阿雅口袋、阿雅也沒代墊過。
那筆錢不能算阿雅的成本,
更不能拿 690 萬總價去灌 3% 的移轉費用。
國稅局重新核算的真實帳本是:
📌 成交價額:122 萬元(實際拿到的錢)
📌 原始成本:90 萬元(實際付出去的錢)
📌 移轉費用:122 萬 × 3% = 3.66 萬元(原本阿雅扣了20.7萬!)
📌 課稅所得:28.34 萬元
📌 應納稅額:28.34 萬 × 45% = 12.75 萬元
扣掉阿雅當初繳的 4 萬多,直接補稅 7.2 萬多元。
阿雅在法院上抗辯了三件事,但每一條都被打得粉碎:
第一、「新聞跟網路上大家都這樣算!」
法院說:媒體討論沒有法律拘束力,不能當免罰擋箭牌。
第二、「財政部後來才出解釋函,是事後改規則!」
法院說:財政部民國 81 年就定調權利買賣原則,新函令只是重申舊精神,沒有溯及既往問題。
第三、「當初核准放行,憑什麼三年後回頭討?」
法院說:核課期間內發現事實認定有誤,稅捐機關本來就有權依法更正補徵。
一場官司打下來,不僅要補稅,
還得承擔裁判費與無止境的奔波。
【小喬深夜心裡話💡】
在房產這條路上,看過太多屋主跟買方,
不是輸給市場,而是輸給「自以為合法的僥倖」。
在稅務上:
”算盤打得越精,補稅單來得越快“
”新聞報導是八卦,合約白紙黑字才是法律“
”該給國家的規費,早點算清楚,睡覺心才安“
公家機關在核課期內隨時能抽查,
寧可當下多繳把帳做乾淨,
也不要在幾年後接到讓你手足無措的補稅單。
💡特別提醒:
這是早年的換約案件,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原則上已限制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
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才能依規定辦理。
🌟你有過預售屋換約報稅的經驗嗎?
還是你身邊也有人因為「3% 費用怎麼扣」差點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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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為真實案例改編分享,
人物、地點與部分資訊已去識別化處理,
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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