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9/2026
預售屋換約的稅,這幾年我看到太多人算錯了。
有位客戶阿芬,幾年前用 678 萬買了一間預售屋,工程款陸續繳了 96 萬。隔年她用總價 713 萬轉讓給下一手買方,淨賺 35 萬。
報稅的時候她很聰明,照著網路上查到的新聞寫的做:房地合一稅可以用 3% 的成本費用、不用提供單據,她就拿 713 萬去乘 3%,一口氣扣掉 21 萬 4 千,那一年稅只繳了 6 萬多。
三年後,國稅局發函要她補稅,將近 7 萬。
理由是這樣:那 713 萬裡面,有 582 萬是後續的買方要繳給建商的工程款和尾款,這筆錢從頭到尾沒有進過她的口袋。
換約的時候,你賣的是「權利」,不是房子。
所以成交價只能用她實際收到的 131 萬去算,成本是她已經繳出去的 96 萬,3% 的費用也只能用 131 萬去乘,也就是 3 萬 9 千——不是 21 萬 4 千。
她不服氣去打訴訟,在法庭上說:當時新聞都是這樣教的,而且第一年也讓我過了,為什麼三年後又回頭補我的稅?
法院的見解很簡單:新聞報導不能拿來當信賴保護原則。直接駁回。而國稅局在核課期間內要求你回頭補正,本來就是有法可據的。
所以預售屋換約,請記住幾件事:
・你實際拿多少、賺多少,就報多少
・仲介費的發票、換約費、代書費、履約保證費用,這些都可以列為換約時候的成本
・實報實銷,才是比較穩的做法
・不要再用換約總價直接乘 3% 當你的成本費用了
換約的眉角說簡單也不簡單,不要讓到手的獲利最後都拿去繳稅。
這幾年有換過約的,建議翻一翻當時的申報記錄,把手邊的單據找出來對一下。
看不懂的在下面留言「換約」,我把正確的做法私訊給你。
*個案情況不同,實際認定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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