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2020
依據委員的調查
目前本社區地下停車場已經有了相當驚人的亂象!
原本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曾有的決議事項,期望儘量讓住戶可以方便使用自家車位的多餘空間作為利用!
但經年累月下來也的確讓人訝異!
下列文字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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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九條 一,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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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地下停車位的法規依據
一般地下室停車位是以共同使用部分性質辦理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部分有購買停車位者共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各共有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享有全部之使用權,但是透過共有人之分管使用約定,各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就特定停車格即享有專用使用權。
雖然住戶就該車位有專用權,住戶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因此,作為停車用途使用之停車位,屬所有權人專用部分性質的停車位,或由法定防定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者,均不得擅自變更作為非停車使用,譬如:堆放雜物,尤其是危險物品,否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並得由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