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2019
未辦繼承案件分享
小弟近期接到多起未辦繼承案件,有在光復後民國34年已經過世的先人的土地未辦過戶,有58年的,因接到地政機關公文通知才知道的,也有早已知道卻不知如何辦理而來與小弟商談,現將問題彙整如下,給各位朋友們參考:
1. 我的祖父輩的遺產,父母也已經走了,孫子可以繼承嗎?
Ans:可以代位繼承辦理
2.就是父叔輩其他人不願意辦理,而阻礙繼承辦理,那現在我仍可辦理嗎?
Ans:可以只用一位繼承人當作申請人,就可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且只負擔個人的書狀費登記費,及父親祖父的遺產稅,就可以繼承.不必受他人的牽絆
3.我需要申辦其他叔伯的遺產稅才能拿到權狀嗎?
Ans:有委託你一起申辦繼承才要,再由堂兄弟姊妹負擔他們家族的遺產稅,如不願意,也不會影響你的家族辦理繼承,更不需要繳交遺產稅
4.女兒有繼承權?
Ans:民法上的規定有.光復前的家產(戶主)只給男丁繼承,因此,此問題仍需視繼承的開始於何時(追戶籍謄本查看)
結論: 繼承是權利,除非拋棄,其他繼承人是無權利干涉到繼承權.至於女兒是否有繼承權,要看民法規定,日治(光復前)家產無繼承權,74年前養子女也只有婚生子女一半,...很多需要個案審查再討論,不難,但是要花心思與代書談談,不要被列管15年後,遺產被拍賣而徒留遺憾,以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