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2017
🙋♂️估價小常識
依據過去實務執行經驗,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及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之機制等原因,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缺乏政策誘因,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
本週將針對該條例作簡要介紹:
📌立法目的: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重建程序:
擬具重建計畫→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主管機關核准及申請建照。
📌屋齡限制: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容積獎勵:
法定容積×1.3或原建築容積×1.15,施行後三年內重建再給予基準容積10%之獎勵。
📌建蔽放寬:
住宅區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相關稅賦: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 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 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資料來源: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總說明-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