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2025
【法規摘要|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三點】
1. 出售期間內的租約原則繼續存在,新屋主承接原出租人地位。
2. 押金與未到期租金等權利義務一併移轉,宜於交屋時完成點交與收支切結。
3. 是否可終止或調整租金,以租約約定為主;若需提前終止,多為雙方協議處理(常見為補償金協議)。
【實務案例|情境→爭點→結論】
• 情境:屋主出售持有之套房,房客租期尚有6個月;買方自住。
• 爭點:買方能否要求房客提前搬遷?
• 結論:原則上需承接既有租約,若要提前終止,多以協議解約為之(示例:按月數協議補償、搬遷時程表);簽約時應先揭露「是否附租約交屋」並在條款中明訂押金移轉、管理費分攤與交屋點交細項。
【提醒清單】
• 看屋/出價前:確認是否附租約、租期、租金、押金、附約(寵物/裝修/轉租)。
• 簽約:增列押金移轉書、租金起算日、管理費/水電瓦斯計算與交屋前後責任分界。
• 交屋:備妥租約正本、點交紀錄、收支切結、承租人通知書並完成收款帳戶變更。
• 融資:附租約物件可能影響成數與利率,事前與銀行溝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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