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6
房產資訊
凶宅見解.....
「前屋主吊死 轉賣不算凶宅 」
2015/05/25
北市郭姓女子於2012年將住9年的一間房子,賣給李姓女子當結婚新房,被發現該屋15年前有人上吊身亡,李女責怪郭女賣凶宅卻隱瞞而提告求償,一審判決郭女應賠200多萬元,高等法院查出郭女也是受騙者,且持有產權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不再是凶宅,改判郭女免賠,仍可上訴。
李女提告指出,2012年2月以1,460萬元向郭女買下北市一間2樓房子,裝潢時才得知原屋主林姓女子於2000年5月在屋內上吊身亡,她嚇得以1,020萬元賤價脫手,但郭女賣屋在現況說明書「是否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欄位勾選「否」,要求郭女賠償屋價損失。
家人住9年均健康
郭女喊冤不知凶宅,家人住9年健康平順,一審不採信,判郭女應賠214萬多元,雙方都上訴。林女丈夫被高院傳訊證稱妻子死後3年,用市價賣屋給郭女,沒說實情,房仲證稱曾到「台灣凶宅網」查詢,與請教鄰居,不知該屋是凶宅。
凶宅與否因人而異
高院指內政部2003年一份解釋函,定義何種事故會構成「凶宅」,重點是須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郭女非故意隱瞞,更因居住期間無任何構成凶宅的事故,該屋就不再是凶宅。
高院認為凶宅只是個人心裡的嫌惡,可隨時間被淡忘,或藉宗教儀式消除不安,何況仲介被李女要求買回該屋,2個多月後轉手淨賺245萬元,顯見是否在意凶宅因人而異。
律師林俊峰表示交易實務多半認定「一日凶宅、終身凶宅」,本案見解很特別。郭女委任律師鄭文龍指不知情賣方免除背負告知義務的見解,已成主流,但凶宅經不知情後手平安使用一段時間,可否因此「漂白」,可能須最高法院見解。
凶宅賠償案例
2013/3 新竹市范男花430萬元買新屋,事後鄰居透露前屋主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范男怒告前屋主求償,法官判前屋主須賠償573萬元
2012/7 高市李男與妻子明知凶宅,仍以230萬元低價購入,再隱瞞該屋為凶宅,委託仲介賣給蔡女而挨告,法官判2人須連帶賠償168萬元
2011/11 高市林女以400萬元買下1戶電梯華廈,入住才知是凶宅,提告要求減價120萬元,范男指不知是凶宅,法官仍判范賠償90萬元
投資凶宅,高報酬(新聞來源:好房News)
買房出租對很多人來說是最快且最直接的獲利方式,且在租金投報率越來越低的情況下,有不少大膽的投資客為了提高報酬率,居然開始投資凶宅,因為房價便宜,租金收入又與一般房屋相同,投入成本低,報酬率自然就會拉高,但受害者往往都是不知情的購屋者,對此整理2種投資客最常使用的洗白術。
凶宅洗白術
常見的凶宅洗白術有兩種,第一,投資客會在事件發生時,趁話題正熱便宜買入凶宅,轉手時就尋找不知情的人接手,趁此洗白,就算日後二度轉手時被揭露該屋為凶宅,也可以因為接手人對屋況不知情,而免於刑罰。不過若是有受害者提出相關證明如新聞報導等等,說明此處就是凶宅,那販賣凶宅的人就有可能會遭到法院判賠。
而另一種漂白方式就是法拍,一間房子不會無故被法拍,一定有問題發生,才使得物件落入法拍市場中,這時凶宅類產品就可藉此漂白。而以往法拍是不會明確標明凶宅物件,但因考量民眾面對法拍屋時,沒有較對等的資訊,讓買到凶宅的機率大增,為此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規定,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查封筆錄要明確記載相關資訊,包括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等,所以現在投資客想買到漂白過的凶宅也不太容易。
房產專家呼籲,凶宅的物件還是少碰為妙,即使房價再便宜也不要去買,也不要住,畢竟從民俗的角度去看,有意外發生的房屋,對身體還是會產生影響。建議買房前,可去當地派出所調查有無事故發生、上凶宅網查詢,或是詢問該屋附近鄰居管理員,買房事前工作需做足,方可盡量避免。